社保斷繳1次,這些待遇全部取消 |
發布時間:2025-08-14 丨 閱讀次數: |
01、社保斷繳1個月,有什么影響? 社保本身待遇影響 社保分為養老、醫療、生育、失業、工傷這五個險種,對“打工人”進行了基礎而全面的保障。 一旦社保斷繳之后,會影響各個險種對其的正常保障: 1.養老保險: 如果是短暫斷繳的話,問題不大。但還是會有以下兩方面的影響: (1)養老金會相應降低 養老金“多繳多得,長繳長得”。簡單來說,如果中斷時間越長,繳費就越少,參保年限也就相應減少,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也越少,養老金也越低。 (2)影響養老金的辦理時間 此外,如果你因為斷繳而導致繳納年限不夠,想要退休后領取養老金,只能是延長繳費年限,還需繼續延長繳費,達到領取條件后才能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 2.醫療保險: 注意!醫保斷繳次月就不能享受醫療保險的報銷待遇,看病只能自費。 3個月內續保,續保次月可以正常使用,且被視為連續參保。 超過3個月再續保有3—6個月等待期(各地的要求不同),等待期不能報銷醫保,且被視為重新參保,重新計算連續參保年限。 而網傳“醫保斷繳三個月會清零”是指連續繳費年限清零,職工醫保個人賬戶的錢是不會清零的,累計繳費年限也不會清零。 一些城市規定,醫保繳納得越久,報銷額度則越高,以深圳為例: 影響基本醫保報銷額度
影響地方補充醫保支付限額
所以,無論短期來看,還是長期來看,都不要輕易斷繳醫保。 3.生育險: 影響較大。部分城市要求在分娩前9個月連續繳納生育保險,才能領取生育津貼,如果社保中斷,就只能在分娩后連續繳滿12個月,才可享受生育險。 4.工傷險: 沒有影響。如果職工發生工傷,經認定屬于工傷,便可以享受工傷待遇,單位斷繳工傷保險的,不影響職工工傷待遇,而由單位承擔。 5.失業險: 影響較小。如果你在失業以后不是本人意愿造成失業的,且有一定的求職要求,并進行了失業登記,只要連續繳納保險達到一年就可以享受失業保險了。 社保掛鉤政策影響 社保還與購房搖號、子女入學,公租房申請等方面掛鉤,一旦社保斷繳,麻煩可不小。
02、社保斷繳后,如何補繳? 一、個人補繳 根據2022年關于社保補繳的規定,只有以下兩類人才能夠一次性補繳。 在2011年7月1日前辦理社保的人員可以進行補繳; 在達到退休年齡的時候,你已經繳納了五年的養老保險。 可能很多人不一定符合一次性補繳的條件,但是可以用其它方式補繳。 以下是斷繳之后的三種處理辦法: 1.如果補繳年限在3年內,大家可以先準備好勞動合同、工作證、工資流水等材料,到社保部門辦理補繳。 不過為了避免白跑一趟,建議先打電話至當地社保部門,查詢清楚需要準備的資料。 2.如果你在退休之前因為出現了較長一段時間的斷繳時間,導致最終仍未滿15年社保繳納年限,如果希望退休后能夠順利領取養老金,可以選擇繼續工作,確保繳滿15年社保。 3.直接斷繳社保,將社保賬戶的余額取出。不過,這樣會導致無法享受醫療保險報銷服務,以及無法領取養老金。 二、單位補繳 可能有人會說不能一次性補繳,那就找單位給我補就行了。單位補繳社保也不是想補就能補的! 這里以北京為例: 1.補繳資料 補繳期間為2018年12月(含)前需提供個人所得稅納稅清單,2019年1月(含)后需提供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不包括補繳近三個月的情形,近三個月的補繳,通過網上申報即可); 在華就業外籍人員補繳時,需同時提供《外國人就業證》或《外國人工作許可證》; 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超過3年(含)的,需同時提供人民法院、審計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行政部門或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證明一次性繳費期間存在勞動關系的相應文書; 參保人在申請補繳時,距男職工達到60周歲、女職工達到50周歲(不論干部、工人)的年限加上職工養老保險在京實際繳費年限,合計不足10年的,需同時提供個人所得稅納稅清單(2019年1月起為個人所得稅納稅記錄)及住房公積金的紙質證明; 養老保險賬戶類別為“臨時繳費賬戶”的參保人,補繳時需同時提供《在京養老保險“臨時繳費賬戶”有關事項告知書》。 2. 補繳流程 用人單位通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北京市社會保險網上服務平臺下卸用人單位及職工相關參保信息導入本地“北京市社會保險信息系統企業管理子系統”; 用人單位通過“北京市社會保險信息系統企業管理子系統”錄入補繳明細; 用人單位補繳錄入完成,導出補繳報盤文件并打印出《北京市社會保險補繳明細表》(表四)、《基本醫療保險補繳情況表》(表十)各一式三份,加蓋公章; 職工在參保期間,因工作單位變動等原因中斷社會保險關系需補繳近三個月社會保險費時,用人單位可直接通過“北京市社會保險信息系統企業管理子系統”報盤,并打印相關補繳明細表進行申報。補繳超過三個月以上社會保險費的,需要用人單位提供補繳期間與職工存在勞動(聘用)關系的證明、工資收入憑證,其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批的養老保險補繳還需攜帶相關審批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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